(一)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(特別休假)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一、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。
二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。
三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。
四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(二)細則第 24 條(特別休假之意義)
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,依左列規定:
一、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,應依第五條之規定。
二、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。
三、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,其應休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
(三)每年工作之畸零月數,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75.10.6台內勞字第四四三七○七號函
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,其應休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,發給勞工工資。如勞工已休畢假期,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,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,得不另給特別休假。
(四)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可否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83勞動二字第○一六六四號函
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「…,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…」,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,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,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。
(五)依勞動基準法規定,勞工工作滿一年以上,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日數給予特別休假,係指勞工在職之上一年度工作滿一定期間,而依法享有之特別休假,不因勞工年中離職而影響其特休權益。而當年之畸零部分,因未達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,故依法無特別休假,特別休假無比例之問題產生。
(六)結論:
一、遷廠資遣原因為非自願離職,透過勞雇雙方協商爭取,但沒有法令依據。
二、特休是指前一年度的慰勞,102年3月22日開始至103年3月21日,才有本年度再滿
一年的特休假。
三、故102/3/22-11/21這8個月的期間,畸零月數沒有滿一年,雇主得不另給特別休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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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3122304256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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